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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合作机制 推进区域环保深入开展
发布时间:2018-03-01 16:1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督查和执法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区域督查机构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既有各自承担的职责,又有共同面对的问题。深化区域督查机构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交流合作不仅是创新执法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客观要求。这既有利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发挥主体责任地位,又有利于区域督查机构提高督查效能,共同为推进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督查中心)与华南5省省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协商,同意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的原则,以提高环境执法和环境督查效能为主线,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为基础,以推进联合执法和查处联动为重点,强化统筹协调,规范工作衔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查处联动、强化廉政监督5方面的合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督查和执法情况共享。华南督查中心将根据督查实际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反馈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在做好必要的现场反馈的同时,将通过督查简报形式及时反馈和告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还将视情以督查函的形式反馈情况和相关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执法开展情况、重要环境问题处置情况、督查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等应以文件或简报形式及时告知华南督查中心。 
  做好相关文件的相互抄送。华南督查中心组织制发的内部管理文件、工作计划要点、督查事项安排等相关文件均应抄送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督查报告经环境保护部同意,也可视情抄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重要工作部署、建设项目审批、重要会议精神、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等相关文件及时抄送华南督查中心。 
  完善日常信息简报共享。华南督查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信息简报工作,认真推进网站建设,在做好日常督查情况报告、反馈的同时,积极宣传、交流和推广辖区各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做法。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涉及工作计划总结、政策法规执行、环境执法查处、总量减排考核、污染防治管理、建设项目审批、环境风险防控等相关情况的简报抄送华南督查中心。 
  二、推进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联合督查。在开展日常督查工作中,除采取暗查方式或部机关明确要求独立核查的情况外,华南督查中心均可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执法或相关业务部门一起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执法工作。 
  推进联合执法。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因地方政府保护或其他原因,遇到难以查处或为难处理的环境问题时,可商请华南督查中心开展联合执法。华南督查中心应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地方“老大难”环境问题的解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执法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如遇技术问题切实需要华南督查中心支持的,华南督查中心应努力克服困难,积极给予支持协助。 
  做好自主督查。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华南督查中心将根据辖区突出的环境情况或苗头性、倾向性的环境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预先性自主督查。在确定自主督查内容时,应充分加强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商,并在自主督查工作中,充分依靠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联合督查和联合调研,共同推动相关环境问题解决。 
  三、加强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督查工作对接。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华南督查中心每年年初应制订全年督查工作要点,明确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初步时间安排。并就相关内容加强与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对接,交流情况,听取意见,以便更好地加强双方工作的衔接和统筹,提高工作效能。 
  加强业务工作交流。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华南督查中心应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厅或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业务培训,加强环境执法督查实践的交流学习。华南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探索加强干部交流学习的机制,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优秀干部到华南督查中心挂职锻炼。 
  加强交流平台建设,华南督查中心每年召集一次区域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座谈会,并邀请部机关有关领导到会指导,共同为推进华南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加强日常工作联系。随着区域督查工作的日益深入和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继续做好环境执法、污染减排等业务对口联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加强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特别应加强双方办公室之间的日常沟通,努力构建华南督查中心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紧密、畅通、高效的日常沟通渠道。